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妳最討厭的分手方式是哪一種?」
「這根本不用思考,當然是最後一種,厭惡。」
如果是真實狀態,你感覺和我性格不合,我也不會蠢到沒發現、沒看見、不理解,許多夫妻離婚理由都用這四個字,原因是禮貌,誰會在一起八年十年,才發現性格不合呢?
「我愛上別人了」,比較合常理,愛情經常突如其來,大家都喜歡嚐鮮,是人性。
就像那一年,當你愛上我、我愛上你,我們心底都很想和原先那一半這樣說,只是膽小、怯懦、尷尬無語,逼急了才脫口而出。
「避不見面、不回答、不解釋」是最討厭的,好像看推理小說,不知道誰是兇手;看驚悚電影,沒有結局;寫了一個企劃案交給上司,石沉大海;看一場球賽,轉播畫面突然斷訊;朋友跟妳說一個秘密,說到一半,突然不講了。
如果,一個人和另一個人曾經相愛過,分手卻採取人間蒸發手段,是很可恥的,我私人以為。
「人間蒸發」當然是一種形容詞,你我又不是通緝犯、詐欺犯、FBI特務人員、外星人,怎麼可能人間蒸發?電影看太多了嗎?呵。
「或許他愛上別人、或許他對妳沒感覺了,又說不出口,又怕妳崩潰,只好逃避,希望讓妳慢慢發現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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